承修河工官员对所修工程保证一定的安全期限。清代官员承修黄、运等河,均应保证一定的安全期限,一般为一年至三年。在期限内冲决者,处罚承修官员。期限以外冲决者处罚防守之员。保固期限依具该堤防情况时或加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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