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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当阵之时,贼方迎锋而来,若系被掳驱之前向者,今给每哨降旗二面,远远共呼,丢了枪刀不杀。若系丢了枪刀者,令径向白旗下,听他投附偷生。若妄杀一级,定斩下手之人偿命,各相近队伍头目,不行举首者,同罪。若闻呼不改,径持枪刀前来者,听于阵上杀之。仍以取功并论,报功之日,即与开说明白。
洪皓
刘珍等(东汉) 吴树平校注
王禹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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