桂万荣Ctrl+D 收藏本站
惜从事之姓名不传 近有行商,回见其妻,为人杀而失其首。妻族执其婿杀女。吏严讯之,乃自诬服。案具,郡守委诸从事。从事疑之,请缓其狱,乃令封内仵作行人遍供近与人家安厝墓塳,一一诘之,有一人曰:某近于豪家,举事言死却奶子,五更墙头舁过凶器,轻似无物,见葬某处。乃发之,但获一女人首。即将对尸,令其夫认,云非妻也。继收豪家鞫言,乃是杀一奶子,函首葬之。以尸易此良家妇,私畜之。豪民弃市。
春秋穀梁传注疏
(南宋)朱熹
論語全解(宋)陳祥道
(清)戴震
孟子字義疏證(清)戴震
楚辞
(宋)洪兴祖
(明)何瑭
(明)李昱